申请人:王艺锦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510476号“同创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10380号“同创商行”商标、第13188496号“同创 TCAC”商标、第16307688号“同创油脂SWTC”商标、第23982992号“同创”商标、第25988434号“同创 TOPCHAIN”商标、第36517735号“同创”商标、第51409238号“同创TONGCHUANGCOMPANY”商标、第41579789号“同创景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七、八的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