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林制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5519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20379842号“仆”商标近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驳回申请商标在洁肤乳液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0379842号“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目前正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商标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的决定证据。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整体具有“皮肤夜用”的含义,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2022年3月7日,我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新的申辩意见。申请人的申辩意见认为,申请商标并不具有“皮肤夜用”的含义,具有显著特征。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已进行过实际使用。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电子件形式):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节选内容;词典释义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引证商标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具有“皮肤夜用”的含义,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