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纳米及先进材料研发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蜂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76877号“NAMI Material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451625号“M MFSPO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413305号“街及图”商标、第53210573号“M M STAND”商标、第45307798号“湖南省地质博物馆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515688号“GLANCE及图”商标、第39546878号“大买家 M+”商标、第16461195号“音悦台WWW.YINYUETAI.COM M”商标、国际注册第1342276号“M”商标、第27940018号“摩登天空运动MODERNSKY SPORTS及图”商标、第28030956号“MODERNSKY SPORT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至十)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待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经商标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已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他人名下“包装纸”等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由“NAMI Materials”及“M”图形组合而成,其中“NAMI Materials”整体易被翻译为“纳米材料”,故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M”图形。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至十的“M”及图形部分在整体结构、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至十分别核定使用的“包装纸;纸”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至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至十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