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双岭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权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雄安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32143号“下党的味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810397号“下党的味道”商标、第46881370号“下乡的味道 TASTE OF COUNTRY LIFE”商标、第46897265号“下乡的味道 TASTE OF COUNTRY LIFE”商标、第55347634号“下乡的味道 TASTE OF COUNTRY LIFE”商标、第46888435号“下乡的味道 TASTE OF COUNTRY LIFE”商标、第46894716号“下乡的味道 TASTE OF COUNTRY LIFE”商标、第14647025号“下党”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汉字“下党”指的是下党乡,为申请人所在地,用作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21年10月11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运动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啤酒、奶茶(以奶为主)、果汁、豆类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下党的味道”,该文字指定使用在啤酒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