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618816号“易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第16232718号商标、第9845071号商标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前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