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平凉动力岩土软件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一串数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384761号“动力岩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94101号“动力100”商标、第4953901号“动力100”商标、第55577308号“清洁动力100#嗨油牛及图”商标、第8059787号“动力快车POWER EXPRESS及图”商标、第10922703号“动力快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已存在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潢修理、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和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室内装潢修理、维修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动力岩土”构成,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和引证商标四、五并存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