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肥泰慕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35033号“honeyber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52236号“莓子甜了Berry Hon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等特点。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honey”可译为“蜂蜜”、“berry”可译为“浆果”,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等特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物饮料、膳食纤维、治疗用或医用营养制剂”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