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廊坊市图腾梦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508480号“锦 GP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677300号“锦”商标、第9242861号“CP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整体呼叫及商标文字含义上都存在明显不同、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游泳衣;体操鞋”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服装;鞋”商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