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阿•美纳里尼亚太控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申屠瑞斌
申请人因第7465334号“LIPTO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0179号决定,于2021年11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已被我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裁定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无效,该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788期《商标公告》上。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