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融德人才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名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雪琳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544699号“ROUN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01520号决定,于2021年02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其在2017年6月19日至2020年6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日常企业经营中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广告宣传物料、设计合同及发票、公司宣传PPT;
2、公众号截图、公众号认证费发票;官网截图及续费凭证;
3、管理岗位竞聘项目咨询服务合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效,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7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职业介绍所等服务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31年11月27日。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的宣传物料及公司宣传PPT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设计合同及发票与宣传物料未形成对应关系,且未显示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的公众号招聘相关截图显示的均为申请人自身的招聘信息,而非为他人提供招聘等相关服务的内容;公众号文章截图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复审服务;官网截图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公众号认证费发票及官网续费凭证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缺乏关联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为管理岗位竞聘项目咨询服务合同,该份证据缺乏发票等客观证据予以佐证,故不能证明上述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其于指定期内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