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山顺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虞美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360620号“依莱德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原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86523号“依莱克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含义、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所有人名下的商标信息、申请人商标信息、英文释义、依莱德罗(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申请人“依莱德罗”美国商标受理通知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依莱德罗”与引证商标“依莱克罗”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压缩机(机器)、马达和引擎用消声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压缩机(机器)、机器、引擎或发动机用控制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