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高能科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09771号“高能科迪 GAO NENG KE D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高能科迪”为申请人名下最主要的商标,并于申请之前就对商标进行了使用,一直延续至今,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656172号商标、第554910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是对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已分别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了无效宣告申请和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聊天记录截图、合同、发票、展会材料、相关资质证明及技术软著和专利证书、产品画册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申请在先,但其初步审定日期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汉字部分均为“高能科迪”,不易有效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