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万兵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302332号“爱优格 AI YOU 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532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已经注销,且没有证据表明存在权利义务继受主体,可见引证商标已经退出市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没有混淆的可能,申请人恳请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着手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汉字与引证商标均为“爱优格”,不易有效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注销的情形不能证明引证商标已失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