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爱信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520772号“黄记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虽然是在短时间内申请了十几件商标,但都是在主营的第43类餐饮服务及第30类调味品等商品上,且申请商标均是与“黄记煌”近似的商标,是根据经营活动的需要基于防御目的进行的商标申请,申请人是基于正常的商标维权、商标商誉维权的需要而提出注册申请,本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具有恶意,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主体资格证明、申请人“黄记煌”商标维权记录证据。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21日,其主营餐饮及相关调味品食品,申请人是“黄记煌”商标的注册人。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集中在申请人主营的第43类餐馆等服务和第30类调味品等商品上,商标名称多与其主商标“黄记煌”相近。
2、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曾提出大量商标确权案件和维权案件,并获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支持。
经复审认为,据我局审理查明事实,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具有防御性注册的特征,且根据其维权情况,确有防御必要。我局认为,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