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冯冰玉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国大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市玛克尔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79167号《关于第7673991号“DW ENERTEC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896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被申请人在行政阶段提交的证据和诉讼阶段补充提交的证据4、5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被申请人在诉讼阶段补充提交的证据1至3销售合同及发票能够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电热席、加热电阻器”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上述两商品非《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范商品名称,考虑到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多种因素,可以认定系核定商品“非医用电热垫”、“加热元件”的下位概念。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加热装置;盘状加热器;电加热丝;加热用锅炉”商品与其实际使用的“加热元件”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非医用电热垫;加热装置;加热元件;盘状加热器;电加热丝;加热用锅炉”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在其余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被申请人诉讼期间补充提交的证据1-3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复审商标在“非医用电热垫;加热装置;加热元件;盘状加热器;电加热丝;加热用锅炉”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未提供其在“暖器;太阳能集热器;热水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在“暖器;太阳能集热器;热水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非医用电热垫;加热装置;加热元件;盘状加热器;电加热丝;加热用锅炉”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