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红河州肤当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8584203号“FDJ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来,具有极强的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054178号“富士電 FJD及图”商标、第16942344号“FannyuDI FD”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化妆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皮肤绘画用墨、洗面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FDJ及图”与引证商标一独立认读部分“FJD及图”,引证商标二独立认读部分“FD”在整体认读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