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薇薇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69003号“生发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94473号“生发树”商标、第23051661号“生发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撤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二、申请商标具有其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撤销公告均已刊登在第1778期《商标公告》上,故两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生发树”指定使用在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