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崔婷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454879号“诺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0392号决定,于2021年08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1月14日至2021年1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为由,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申请人请求将撤销申请阶段证据进行交换以便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经查询,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未在市场上出现。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通过调取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的宣传册、网站宣传截图;
2、被申请人资质、奖项、相关文件;
3、被申请人与北京大学BIOPIC设立的“诺禾奖学金”资料;
4、被申请人参展资料;
5、相关媒体报道资料;
6、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企业信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7、医学分析服务合同;
8、2018年参与制定临床单基因遗传病基因检测报告规范;
9、2018年至2020年的医学检测分析技术服务所获嘉奖和证书;
10、医学检测分析技术服务单据资料、新冠医疗检测分析服务合同、发票、宣传资料;
11、医疗检测仪器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产品图片、试剂销售合同及发票;
12、医疗健康咨询服务证据。
我局将撤销申请阶段证据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部分为自制证据,部分证据形成时间未在指定期间,部分未显示复审服务,乏真实性、关联性,且均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原名:北京诺禾致源生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医院;医疗辅助;医疗护理;医药咨询;试管受精;远程医学服务;药剂师配药服务;治疗服务;保健站;医疗设备出租;人工授精;物质滥用病人的”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医疗诊所服务”等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0显示,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天津诺禾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为邢台市南和区卫生健康局、北京西班牙文化中心-塞万提斯学院及个人提供核酸检测等医学检测服务,合同中标有“诺禾致源 Novogene及图”标识,且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媒体报道资料、宣传册、网站宣传截图、荣誉资料等证据均显示其在基因检测等服务上使用上述标识。我局认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清理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商标。在审查商标使用证据时,应当重点考察商标注册人的真实使用意图和复审商标在其经营活动中发挥产源识别功能的情况。故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文字“诺禾”实际使用在“基因检测、核酸检测”等服务上。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上述服务之间的种属关系以及各项服务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注册。申请人质证意见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