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绍兴引尚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精翰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68383号“一匹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33730号“一匹布”商标、第47027319号“一匹布”商标、第3123599号图形商标、第261428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外观效果、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寻找赞助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汉字组合“一匹布”,与引证商标三、四图形在设计风格、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