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473575号“温莎站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温莎站及图 59473575

阅读:40151 2022-05-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刘瑞 委托代理人:河北千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73575号“温莎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系列商标之一,具有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027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巨…

  申请人:刘瑞

  委托代理人:河北千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73575号“温莎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系列商标之一,具有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027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客厅家具、卧室家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床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整体视觉效果、设计风格、构成要素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该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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