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进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创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86485号“进步人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符合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取得了显著特征。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进步人才”,使用在指定的人事管理咨询、人员招聘等复审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标示服务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有效的宣传使用,相关公众已经将之与申请人紧密唯一地联系在一起,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