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晓芝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8681827号“青叶茗QINGYEM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22014号“青叶QINGJ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已有类似情况商标取得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青茶饮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部分“青叶茗QINGYEMING”与引证商标文字部分“青叶QINGJIE”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商标。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该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