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714383号“帝皇龙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帝皇龙爵 58714383

阅读:134493 2022-05-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康神颐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14383号“帝皇龙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系列商标之一,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45247号“帝皇劲爵”商标、第55038119号“帝皇劲爵…

  申请人:北京康神颐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14383号“帝皇龙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系列商标之一,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45247号“帝皇劲爵”商标、第55038119号“帝皇劲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不同,且其使用的商品在实际经营中存在差异,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汉字组合“帝皇龙爵”与引证商标一、二汉字组合“帝皇劲爵”仅一字之差,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且无彼此区分明显并为相关公众知晓的特定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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