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12015号“民信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民信及图 6612015

阅读:83074 2022-05-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佳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纳锐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桂洲民信甜品西餐厅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612015号“民信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0671号决定,于2021年11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佳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纳锐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桂洲民信甜品西餐厅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612015号“民信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0671号决定,于2021年11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4月13日至2021年4月12日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相关市场调查及网络搜索等方式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且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继续有效。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产品照片;2、餐饮服务发票及结帐单。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提交的如下证据(光盘形式):3、店铺照片;4、菜单;5、产品照片;6、产品宣传单、微信截图;7、产品检验报告;8、大众点评网站上的用餐评价截图;9、荣誉证书等。

  我局将上述证据复印件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桂洲民信甜品西餐厅于2008年3月21日申请注册,并于2010年3月28日获准注册。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糖、甜食、果冻(糖果)、龟苓膏、饼干、三明治、饺子、刨冰(冰)、酱油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为2018年4月13日至2021年4月12日,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被申请人在案证据中的产品照片上显示有复审商标标识,形成时间在指定三年期间内的结帐单上的菜品名称有公司三文治、热咖啡、龟苓膏等,该证据与发票证据可以相互对应,将上述证据与客户用餐评价等其他证据相结合,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4月13日至2021年4月12日期间在咖啡、龟苓膏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6日

本文《关于第6612015号“民信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民信及图 661201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12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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