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451325号“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郑 57451325

阅读:154755 2022-05-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巨开成 委托代理人:陕西九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51325号“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336544号“郑”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第11245311号“郑”…

  申请人:巨开成

  委托代理人:陕西九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51325号“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336544号“郑”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第11245311号“郑”商标已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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