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中艾堂中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雨馨
申请人因第14327500号“仲艾堂”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70788号决定,于2021年11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8年5月11日至2021年5月10日期间的使用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被申请人对本案提出的撤销申请具有主观恶意性。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店铺照片;2、合作协议书及发票;3、授权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中艾堂中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4日申请注册,专用权期限自2015年5月14日至2025年5月13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计算机录入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为2018年5月11日至2021年5月10日,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第35类主要包括由个人或组织提供的服务,其主要目的在于: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具体到本案,申请人在案证据1为申请人店铺开业照片;证据2为申请人同意案外人经营仲艾堂都市灸养会所相关产品的协议及发票;证据3为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案外人经营养生馆的授权书。上述证据均非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商业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通过策划、宣传等服务方式向他人提供了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5月11日至2021年5月10日期间在广告、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的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