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天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迪索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33069号“自由之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78968号“自由之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