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新存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起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24763号“赵家巷子炒鸡 赵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30623号“赵家院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086211号“赵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6573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及产品包装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上述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部分“赵家巷子炒鸡”与引证商标一“赵家院子”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房屋出租、水烟休息室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柜台出租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活动房屋出租、水烟休息室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活动房屋出租、水烟休息室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