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韵霖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观融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86742号“韵霖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06398号“霖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706363号“霖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已注销,故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人维智(大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注销,经查询,并无引证商标一、二的相关变更、转让信息。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已被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一、二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一、二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我局不再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