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986742号“韵霖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韵霖轩 58986742

阅读:32249 2022-05-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成都韵霖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观融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86742号“韵霖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06398号“霖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706363号“霖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

  申请人:成都韵霖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观融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86742号“韵霖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06398号“霖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706363号“霖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已注销,故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人维智(大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注销,经查询,并无引证商标一、二的相关变更、转让信息。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已被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一、二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一、二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我局不再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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