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66848号“仁和菁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11822号“仁和美”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核定使用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35315号“原创人;人;ORIGINAL PEOPLE”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