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931770号“健数医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健数医工 59931770

阅读:147135 2022-05-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沈阳神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31770号“健数医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92273号“健数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941743号“数健”商标(以下称引证…

  申请人:沈阳神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31770号“健数医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92273号“健数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941743号“数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化学服务;服装设计;室内设计;医学研究;科学研究和开发;产品测试;玩具设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其余服务上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的艺术品鉴定、平面设计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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