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晓勤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447932号“烤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具有显著特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43555号“烤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核定使用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烤它”构成,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