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亿鼎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273904号“都可 Co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53546024号“COCO 茶饮 ZERO”商标、第53751105号“coco cake”商标、第54347124号“可可豆 coco”商标、第53758989号“coco cafe”商标、第5050185号“COCO PARK”商标、第5695511号“COCO BANANA”商标、第46647198号“可可音符 COCO NOTE”商标、第53527523号“COCO 茶饮 LUNA”商标、第11103863号“COCO CITY”商标、第15671795号“COCO GO”商标、第18116653号“卡奇贝 NEULCOCO”商标、第24775461号“皮塔屋 COCO GYROS PITTA”商标、第36061613号“熙儿 Coco”商标、第36068139号“优米 Coco”商标、第3461035号“可口食 COCO'S”商标、第47506657号“百年都可”商标、第14100071号“椰子树”商标、第5172226号“壹番屋 CURRY HOUSE COCO”商标、第31717967号“COCO”商标、第55255616号“COCO CAK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申请人声明放弃“会议室出租;烹饪设备出租”服务,引证商标十、十六、十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十九、二十已被撤销、驳回,不再构成有效的在先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九、十一至十五、十八的字形、呼叫、含义等差异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引证商标状态信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信息、金山词霸对“coco”的解释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决定撤销,引证商标二至四、七、八、十九、二十已被驳回,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会议室出租;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故驳回决定在申请人放弃申请的项目上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十六、十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十六、十七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五、九、十一至十五、十八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九、十一至十五、十八均包含显著认读文字“COCO”,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上述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