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沃孚半导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278502号“WOLFSPEED WOLFPA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638139号“Wolfpack”商标、第16660334号“狼群WOELFE”商标、第43679627号“狼群”商标、第39053795号“狼群”商标、第9116282号“WOLFTRACK”商标、第6448833号“狼群”商标、第50151225号“WOLFPACK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34559号“wolffe pack”商标、国际注册第1580358号“WOLF PACK”商标、第55501232号“狼派工坊 WOLFPACK GAMES STUDIO及图”商标、第16950173号“WOLFTRA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可以区分,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人自愿放弃与引证商标十相冲突的“幻灯片(照相)”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引证商标九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一、六处在撤销案件审理过程中,状态不稳定。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六、九信息、在先判决书、产品销售、广告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六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的专用期限至2022年2月13日,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的所有人未向我局申请续展注册;引证商标九已被驳回,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幻灯片(照相)”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在申请人放弃申请的项目上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十一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上述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鉴于引证商标五是否续展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结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