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优晟达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78197号“龍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401641号“龍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178122号“龍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5911452号“龙吟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5856005号“金龙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四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最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书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四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上述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龍吟”与引证商标二“龍吟”在文字组成及呼叫上相同,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烧酒、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引证商标一目前权利状态尚未明确,但对本案结果并无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问题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