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拓达电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智广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65217号“拓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31570号“拓尔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导航仪器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