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省艾香妙手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69926号“艾香妙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0121号“妙手MIAOSH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87253号“妙手MIAOSH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83112号“妙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734610号“妙手MIAOSH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553123号“妙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904172号“妙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7362994号“妙手MIAOSH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设计形式、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效果、含义指向等方面区分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七目前处于待审中,请求待引证商标七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中药成药、药枕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中药成药、绷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