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军锋
委托代理人:杭州超然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42370号“MISSLI by nawa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387147号“柳小姐 柳小姐的卤大虾MISS LIU及图”商标、第11294376号“MISS LEI”商标、第31652233号“米思莉Misli”商标、第12004763号“MISS LIN”商标、第16626054号“卤小姐MISS LU及图”商标、第39185139号“Miss Lip”商标、第17111469号“皮小姐MISS PI”商标、第33229049号“AMissLi”商标、第24273060号“MISS.DI”商标、第52996187号“MOSS LI”商标、第49270849号“MISS LV”商标、第33487507号“Miss.L&H”商标、第49540961号“miss x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区别较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拥有第8958312号“纳纹 NAWAIN”商标,申请商标是基于原有商标的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三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指定及核定使用的“货物展出;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