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327915号“巴州丹参 BA ZHOU DAN SH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巴州丹参 BA ZHOU DAN SHEN 47327915

阅读:83020 2022-06-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巴中市巴州区中医药发展促进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通达致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327915号“巴州丹参 BA ZHOU DAN SH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决定认为,一、申请商标与第7530363号“巴州川明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

  申请人:巴中市巴州区中医药发展促进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通达致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327915号“巴州丹参 BA ZHOU DAN SH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决定认为,一、申请商标与第7530363号“巴州川明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提交的《巴中市巴州区志1994-2005》(中国文史出版社2013年10月出版)、《巴中县志》(巴蜀书社1994年6月出版)未见到所报的“巴州丹参”地理标志记载,不能证明该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及声誉。三、申请人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有效期至2020年10月14日,目前已过有效期,未提供加盖公章的有效期内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四、申请人提交的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提供“巴州丹参”源产地域范围证明的报告》(巴州府【2020】56号)中关于生产地域范围的表述中含“9个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是办事机构名称,不属于地域范围的表述,不符合地理标志注册条件。五、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要求,第五条生产地域范围的表述中含“9个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是办事机构名称,不属于地域范围的表述,且未明确说明影响该地理标志产品特定品质的产地的独特自然因素;第六条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定品质(特有的感官特征、理化指标)。六、申请人提交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中名称为“巴中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与委托检验合同加盖公章“巴中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不一致,同时,未明确检测内容为“巴州丹参”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的检测。七、申请人提交的委托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名单出具单位为“巴中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中名称为“巴中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不一致。根据《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补充提交《巴中县志》第68页及《巴中年鉴2019》第318页,均有载明“巴州丹参”客观存在及声誉。申请人提交了已盖公章且在有效期内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符合地域范围的表述、符合要求的使用管理规则、检验检测机构“巴中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更名为“巴中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证明以及检测内容为“巴州丹参”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的检测说明,均已符合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巴中县志》、《巴中年鉴2019》相关页;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提供“巴州丹参”源产地域范围证明的报告;

  4、检验检测机构更名证明;

  5、申请人关于对反馈意见第六条相关情况的说明。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曾用名巴中市巴州区巴药产业发展局。

  2、巴中市巴州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出具证明,1996年,原达州市巴中县、通江县、南江县、平昌县设地级巴中市,原巴中县改为巴州区。

  经复审认为,

  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丹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川明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巴中县志》中仅是提到“巴中县产丹参”,《巴中年鉴2019》中仅是提到“新建巴州丹参基地1.2万亩”,并无有关“巴州丹参”地理标志的详细记载及声誉。

  三、申请人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加盖公章。

  四、申请人提交了修改后的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提供“巴州丹参”源产地域范围证明的报告》,已将“9个街道办事处”的表述删除,有关商品生产地域范围的表述已符合要求。

  五、申请人已对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进行修改,将“9个街道办事处”的表述删除,有关商品生产地域范围的表述已符合要求,但是,仍未明确说明影响该地理标志产品特定品质的产地的独特自然因素。修改后的使用管理规则第六条仍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定品质(特有的感官特征、理化指标)。

  六、申请人提交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中名称为“巴中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与委托检验合同加盖公章“巴中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不一致,申请人提交的巴中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证明仅为自述,无机构改革、撤并、名称变更登记等文件佐证,不足以证明上述两检测机构为同一家检测机构。同时,未明确检测内容为“巴州丹参”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的检测。

  七、申请人提交的委托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名单出具单位为“巴中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中名称为“巴中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不一致。如前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两检测机构为同一家检测机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2日

本文《关于第47327915号“巴州丹参 BA ZHOU DAN SH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巴州丹参 BA ZHOU DAN SHEN 4732791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10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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