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鼓楼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458939号“香港周六福珠寶金行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09282号“周六福及图”商标、第47797722号“周六福ZHOU LIU FU”商标、第7791286号“周大福 CHOW TAI FOOK及图”商标、第1715501号“周大福”商标、第5850780号“周六福”商标、第56429627号“周六福ZHOU LIU FU”商标、第58121126号“周六福”商标、第28526781号“周大福”商标、第58366102号“福万家生活超市 福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店面照片、门店视频图片、产品图片、合同、销售票据、质保单、质检报告、宣传材料、媒体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已被无效宣告且已公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所涉驳回复审案件处于二审诉讼程序中,引证商标五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七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3、引证商标六被驳回,但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七、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七、八核定使用的“广告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七、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后果。
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七、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驳回,引证商标六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