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澜沧大佛殿东弘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汤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20311号“嚯咩呗呃哚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870206号“FC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上述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第29956118号“FROMBEE FROM NATURE TO Y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3944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869433号“E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857496号“江南蜂王JIANGNAN BEE 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