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770069号“川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川天 55770069

阅读:18052 2022-06-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安徽绿沃循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维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770069号“川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964619号“夭川YAOCH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550259号“川天及图…

  申请人:安徽绿沃循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维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770069号“川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964619号“夭川YAOCH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550259号“川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550290号“川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三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最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川天”与引证商标二、三的主要识别文字“川天”在文字组成及呼叫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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