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费森尤斯卡比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747385号“FRESUBIN C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引证的第G414525号“FRESUB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关联公司的商标,以上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共存协议文件。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协议文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复审商品与以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共存协议书,但双方当事人对私权处分亦应以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为前提,故对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协议我局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