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魔力红(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743200号“疯读小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122950号“疯狂小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人达成并签署了商标转让协议。申请人曾申请注册第45378643号“疯读”商标,曾被认定在第41类服务上没有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疯读小说”作为前述商标的系列商标,理应同样具有商标显著性。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作为一个整体具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经过长期使用,申请商标已在相关公众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第45378643号“疯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申请人简介及官网页面、“疯读小说”APP在各大网络平台上的下载信息页面、媒体报道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于2022年3月21日经由我局核准已转让给本案申请人魔力红(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标转让事宜载于第1784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转让给了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疯读小说”,该文字指定使用在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取得了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案件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且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综上,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