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财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892797号“兰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53053号“文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于2021年11月23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21)第W075423号决定予以撤销其在“餐厅;酒吧服务;临时住宿处出租;食物雕刻;茶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783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在“餐厅;酒吧服务;临时住宿处出租;食物雕刻;茶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我局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其他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两商标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已放弃“动物寄养”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00273号“文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两商标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汽车旅馆;旅馆预订;临时住宿处出租;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临时住宿的接待服务(抵达及离开的管理);帐篷出租”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汽车旅馆;旅馆预订;临时住宿处出租;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临时住宿的接待服务(抵达及离开的管理);帐篷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