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真功夫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21461号“真功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08287号“真功夫”商标、第10446443号“真功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3502群组服务均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418639号“武德 真功夫 卤味及图”商标、第9434162号“巧功夫QIAO GONG FU及图”商标、第12827548号“功夫粮行”商标、第40044669号“功夫好车”商标、第45555018号“功夫小馆”商标、第14702248号“功夫料理孃KUNGFU COOKING GIRLS及图”商标、第14355352号“功夫美容”商标、第57541927号“古法真功夫”商标、第54136691号“功夫HELLO及图”商标、第54153227号“功夫HELLO及图”商标、第55919707号“功夫”商标、第56577980号“一米炭鱼 功夫烤趴GFKP”商标、第57032750号“功夫瑜伽及图”商标、第57164649号“功夫土楼”商标、第57419420号“亘 功夫GENGU及图”商标、第57785549号“功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十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申请商标简介、版权登记证书、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三、七、十至十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现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八、九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八、九显著识别文字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八、九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八、九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