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亚都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森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79334号“袋鼠医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610370号“袋鼠医疗KHARO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已经核准的第27153324号、第15949736号、第43844305号“袋鼠医生”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人对该标志享有在先权利。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商品上不予注册,在“腹带;奶瓶;避孕套”商品上准予注册。引证商标初审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外科手术刀;医用X光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前述四项商品上,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瓶;避孕套;矫形用物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腹带;奶瓶;避孕套”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部分“袋鼠医生”与引证商标文字部分“袋鼠医疗”在文字构成及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在先商标权利延续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外科手术刀;医用X光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奶瓶;避孕套;矫形用物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