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149284号“中交集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51635号“中交科技”商标、第16353853号“中交科技城”商标与申请商标属于同一个法律主体,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