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横琴博实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郜应荣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25日对第35526353号“博实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22309241号“博实乐”商标(第3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309241号“博实乐”商标(第41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相同商标,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博实乐”是申请人在先使用的英文企业字号,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三、被申请人非出于正当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商标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并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将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争议商标档案;
2、在先权利人证明;
3、申请人官网、百度百科介绍;
4、被申请人关联企业信息;
5、被申请人所摹仿的商标及对应的品牌介绍。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1月20日通过第1776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醋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9年9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所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得初步审定,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以上商标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在7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申请了16件商标,其中有“大天猫”、“来保利”、“孟山都”、“富吉泰”、“丰满仓”、“智圣出山”、“望岳”等商标。
以上事实均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的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教育等服务在销售对象、服务对象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第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字号在先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醋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之情形。
第三,本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同时,《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它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第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争议商标标识与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标识完全相同,难谓巧合。加之根据审理查明事实3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注册了“大天猫”、“来保利”、“孟山都”、“富吉泰”、“丰满仓”、“智圣出山”、“望岳”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具有较强显著性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对其商标来源无合理解释,亦未对其注册行为或名下商标的使用情况或使用意图进行说明或举证,故足以推定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复制、抄袭他人较强显著性商标的主观故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