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苏大象东亚制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唐洪娇
申请人因第628733号“大象DA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48595号决定,于2021年09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于2018年1月5日至2021年1月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涂料”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目前在破产清算阶段,具有不使用复审商标的正当理由。申请人名下的65枚商标已于2021年7月25日通过网上拍卖的方式卖给了苏州圣广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并已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及《资产交付确认书》。申请人工厂位于太湖一级保护区,按照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发函要求,须于2019年底关停,申请人已搬离原注册地,故申请人之前未收到关于本案复审商标的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书。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于2018年7月31日许可大象红枫叶新材料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象红枫叶)使用申请人名下的65枚商标,后又于2019年9月与债权人大象红枫叶签订《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将申请人名下三十件商标作价4000万元质押给大象红枫叶,作为债务担保。大象红枫叶一直在正常使用并宣传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2020)苏0509破40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函;3、拍卖成交确认书、资产交付确认书及营业执照;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营业执照;5、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6、产品销售发票;7、宣传页印刷合同、送货通知书及印刷实样;8、公证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1992年1月21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类“涂料”等商品上,经审查予以核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3年2月9日,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2020年5月14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已受理申请人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大象东亚制漆有限公司资产债务清算小组为管理人。
我局认为,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认定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存在对复审商标未进行有效的商业使用的正当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0日